您当前所在位置网希军事>>正文
 
中日海洋之争[五]-中日海底资源的角逐(2)
 
http://mil.netwish.net

 
  日中两国在经济专属区水域与大陆架界限划分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下面就关于专属经济区水域与大陆架界限的划分问题上,两国所持不同主张以及究竟哪一主张更为合理的问题,进一步展开探讨。

  关于东海的大陆架问题,中国持大陆自然延伸论,即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国认为,在东海地区中国的大陆架延伸至冲绳列岛的北部——冲绳深海槽。联合国海洋法中规定,到该地域为止的大陆架均属于中国,即其上部水域中的专属经济水域也同样属于中国。而与此相对,日本所持的主张却是,应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及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采取划分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并且,两国已根据各自主张,在本国内制定了相关法律。

  现实中,距离国土沿岸200海里的广阔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在各国间相互重合的情况居多。例如日本,就与中国、韩国、俄罗斯等七个国家存在着上述的地域重合问题,因此界限的划分十分必要。而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作为基准来进行界限的划分便成为致关重要的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出现之前,1958年便已缔结了大陆架条约。条约规定界限的划分须在相临沿岸各国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等距离原则进行划分。这也是日本一直以来所持有的观点。然而,在1969年发生的北海大陆架事件(即德国、丹麦、荷兰三国为北海大陆架而展开的激烈争夺事件)的解决中,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大陆架归属发生了纷争。如果按中间线划分,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最后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各国就界限划分中究竟应采用等距离原则还是平衡原则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在争论,但始终没能得出一种明确的定说。联合国海洋法在关于使用何种原则的问题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同时该条约指明,在领海问题上使用等距离原则。
  中国所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论是以国际法庭在解决北海大陆架问题时所提出的理念为基础的。目前为止,国际上已经缔结了诸多的两国间协定,其中的多数都倾向于使用平衡原则、权衡比较案例的具体情况,从而达到一种较为平衡的解决效果。即使是比较权衡事态的具体情况,也大多重视到达海岸距离、海岸形状、海岸长度、是否存在岛屿等地理因素。朝着较
  少重视始于陆地的自然延伸、海沟的有无等非地理因素的方向迈进。

  这种界限划分的思想虽然尚不能对具体问题做出清楚明晰的判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各国实行与国际案例的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会逐渐趋于成熟与完善。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所倡导的等距离原则也并未在国际案例中作为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取得其应有的地位。目前也只是作为平衡原则在比较衡量具体事态时所采用的一种考虑因素而存在着。


  此外,日中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则是,是否应将处于冲绳列岛北部的冲绳深海槽看作是大陆架的外缘。中国认为,中国大陆的大陆架延伸到处于冲绳列岛北部的冲绳深海槽,一味强调海沟的存在问题。而日本则认为,大陆架已经超越了冲绳列岛向太平洋方向延伸,冲绳列岛处于大陆架的上方。姑且不论大陆架的范围问题,即便是关于界限划分问题,上述的阐述也已经表明:目前国际案例正朝着减少重视地质、地形等非地理因素的方向发展,因此中国的这一论调在今后的国际社会中将不会具有多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关于东海的海底资源开发问题,这一问题不仅牵涉到大陆架问题同时也关系到专属经济区水域的问题。沿岸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海上水域、海底以及地下的自然资源均拥有探察、开发、保存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主权性权利,在200海里以内的水域海底以及地下问题上,两种制度仍然争论得不可开交。联合国海洋法规定,大陆架制度作为先行制度,在相关问题的解决中被优先采用。另一方面,专属经济区制度包含内容广泛,并且在海底矿物资源开发问题上,各国间存在着管辖权利一元化的实际要求,因此目前普遍认为在200海里以内的海底以及地下的问题的解决方面,应从专属经济区制度中吸取更多的有利因素,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呼吁呈升高的趋势。如果这种想法得到了采纳,那么便可通过两种制度的取长补短来制定出一条单一合理的界限,这也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与大陆架的情况相比较,在专属经济区原则下,地形、地质等非地理性因素将更加失去其作为界限划分标准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今后的展望与日本应采取的对策

  联合国海洋法规定:“拥有相邻海岸的国家间在解决大陆架界限划分问题时,为达到妥善解决的目的,双方在应遵循国际法同时,在互惠互利的友好氛围下进行。”日中两国自1998年达成《有关海洋法问题的日中协定》后,就界限划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中又规定:“若有关各国在有效期限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第15部中的指定手续。”“有关各国在达成一致前,应以互信互助为原则,采取暂时性措施,以不妨碍最终共识的达成为目的共同努力。”

  日中两国自签署协定至今已经经过了六个年头,但实际上,这一协定却没有得到任何进展。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国际上存在很多现实材料以及与界限划分有关的案例,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据来评价判断两国所持的不同观点。日中两国应在此基础上,虚心坦诚地就界限划分问题再次携手,以谋求共同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东海地区所采取的海底资源开发的行动,未免违背了双方出于友好协作的精神为达到最终的一致性而进行的努力。我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的缔结国家之一,为促进有关东海排他性经济水域、大陆架的界限划分以及海底资源开发等问题的协商的顺利进展,有必要针对中国在此期间所采取的单方面的行动对其进行必要的提醒。


  为了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与条约解释以及条约使用范围有关的问题争端,联合国海洋法中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另一方面,中国十分重视联合国海洋法,正因为如此,日本应当针对目前世界各国都无比关心的这一问题,在联合国海洋法所指定的这一国际舞台上,积极参与并说出属于自己的那份台词。

  ● 联合国海洋法中指出,关于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水域的界限划分问题,各国应在友好的气氛中通力合作,力求实现完美地解决。因此,在促进协定的达成过程中,日本不仅要强调自己的主张,也将认真学习国际案例,密切关注各国的实行情况,在此基础之上,为实现合理的解决而做出不懈努力。

  编者按:在东海大陆架问题上,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所以中国坚持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宣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架的要求抵及冲绳海槽的中心线,并且冲绳海槽的存在事实就证明了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槽可以作为它们之间的分界线,这些是有充分法律根据的!而日本则主张采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来划分大陆架。实际上,现今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应优于中间性和等距离线。所谓中间线和等距离线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方可使用,中间线和等距离线仅可作为争议方开始谈判的出发点。中日之间并没有划界协议,日方提出的东海“中间线”根本没有经过中日双方的协商,也未得到中方的同意,因此不具备有法律效力。可是日本却偏偏要千方百计地把明明属于中国的海域和岛屿据为己有,而进一步的目的是想独霸“中间线”日本一侧的全部海底资源,同时还想得到中国一侧部分海底资源,分得部分油气,阻碍中国的和平发展,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在此,我们选用由ship and ocean 财团海洋政策研究所所长寺岛宏士的文章,他的言论不仅代表日本民间右翼的观点,而且也体现日本海洋政策制定者的态度。希望广大读者加以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