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在建文三年(1401年),义满就在博多一位名叫肥富的商人的劝说下,派遣该商人和自己的亲信僧人祖阿为使者,携带国书和贡品,入明进行过朝贡。永乐元年(1403年),义满又遣天龙寺僧人坚中圭密为使入明朝贡。与此同时,明成祖亦命左通政赵居任、行人张洪、僧录司右阐教道成出使日本。于是赵居任等人就偕同坚中圭密一起到日本,赐予义满龟钮金印及勘合百道,从此两国重新恢复了朝贡贸易关系。明成祖所赐的勘合,为一种朝贡贸易凭证。它始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太祖为防止假冒使者入贡,则命礼部颁发勘合文册,赐给暹罗、占城、真腊诸国,规定凡至中国使者,必验勘合相同,否则以假冒逮之。据《明会典》记载,当时获得勘合的有暹罗、日本、占城、爪哇、满刺加、真腊、苏禄国东王、西王、峒王、柯支、勃泥、锡兰山、古里、苏门答腊、古麻刺等15国。
由赵居任带去日本颁赐的勘合百道,系由日字号勘合100道和本字号勘合100道,以及日字号勘合底簿2册和本字号勘合底簿2册组成。日字号勘合100道、日字号与本字号勘合底簿各一册存于明朝礼部;本字号底簿一册置于福建布政司。而本字号勘合100道、日字号勘合底簿一册则送至日本。由日本人明朝贡的船只,每船需带勘合一道,与福建布政司存放的底簿核对无误后,始护送至京,再与置于礼部的底簿核对。由明朝派往日本的船只,亦需带礼部的日字号勘合,与日本的日字号底簿核对无误后,才准予入口贸易。
每逢朝廷改元时,即将新勘合和底簿送到日本,把未用完的旧勘合和底簿收回。据说终明之世,共颁赐给日本的勘合有永乐、宣德、景泰、成化、弘治、正德6种。其实,明成祖之所以恢复与日本的朝贡贸易关系,目的也是要求他们协助捕捉扰边的倭寇。在这方面义满做得比较好,他于永乐三年(1405年)十一月,派遣使者源通贤等入贡时,并献所俘获的扰边倭寇,受到明成祖的嘉奖。
永乐四年(1406年)正月,因义满遵明成祖的要求,捕捉来劫掠居民的对马、壹岐等岛的倭寇,并献所获的倭寇魁首,尽歼其党类。故明成祖派使者赍玺书褒谕义满,赐白金千两等物品,并海舟两艘,还封其国之山曰“寿安镇国之山”,亲制御文立碑其地。永乐五年(1407)五月,义满派遣僧人坚中圭密等来朝贡时,又献所获倭寇等,明成祖赐敕褒谕其“忠贤明信,恭敬朝廷,殄灭凶渠,俾海滨之人咸底安靖。”
然而,明朝为抑制倭寇骚扰而对日本实行的羁縻政策,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因每次朝贡都伴随着进行一次大宗的贸易,且不说对其贡物以高于几倍的价值予以赏赐,即使是贡使进京,沿途往返的车、船、食宿均由官府供给,那也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据《日本一鉴》记载:“入朝者沿途往还,给支廪粮之外,每人肉半觔,酒半瓶……若至会同馆,该光禄寺支送常例,下程每人日肉半幼、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厨料;若奉钦赐下程,五日一送,每十人羊、鹅、鸡各一只,酒二十六瓶、米五斗、面十二觔八两,果子一斗,烧饼二十个、糖饼二十个,蔬菜厨料。”
日本贡使在《允澎入唐记》中也记载:当他们在宁波将解缆启程回国时,还由“市舶司给海上三十日大米,人各六斗。”当时允澎一行人贡人员多达千余名,供给的粮食总量估计应在六百石以上。鉴于这种种原因,故明朝对日本的朝贡不得不实行各种限制,如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其十年一贡,船限两艘,人限二百,违例则以寇论。宣德元年(1426年)因入贡的人、船均超过限数,运来的刀亦太多,因此重新规定贡船不过3艘,人数不过三百,刀不过三千,不许违禁。[26]但实际却很难执行,如宣德八年(1433 年)入贡的日本船5艘,刀3052把;正统七年(1442年),入贡船9艘,人数达千余。景泰四年(1453年)入贡的船9艘,刀9900把。至于入贡人数,据上述《允澎入唐记》所载,也多达千余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大概是日明双方对朝贡贸易的理解不一样。
对于明朝来说,实行朝贡贸易是对海外国家的一种“羁縻”手段,目的是消除“衅隙”,抑制扰边事件的发生;而日本却将之看作是一种营利之机,甚至成为他们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日本学者臼井信义在《足利义满》一书中写道:“义满鼎盛期的北山时代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实际就是和明王朝的贸易。”
因此,双方在政治目的与商业利益上就形成了矛盾。日方每次派来朝贡的人员,一般是正使、副使各一人,居座、土官、通事各数人,其他还有船员、水手以及搭乘的随从商人等等。在朝贡贸易实行初期,由于朝贡船是由幕府、大名、寺社等自己经营,故随从的商人数量还比较少。但到了后来,朝贡船全部承包给了博多和堺港的商人,因此随从的商人数量便大大地增多,商人已从搭乘转变成为朝贡贸易的主体。他们不仅想通过朝贡贸易来赢取厚利,而且把某种资金的筹集也都寄托在这上面。
如正统十二年(1447年),日本京都天龙寺遭受火灾后正兴工重建,为筹集营建费,在景泰四年(1453年)入贡的9艘船中,最重要的3艘:1号、3号和9号船都是由天龙寺派遣。由此可见,日本派出的朝贡船是由商人承包,他们入明朝贡纯粹是为了营利,故其船数、人数及货物量不断增多是在情理之中。而明朝却将他们当成贡使看待,给予与普通商人不同的礼遇,分别由地方和中央政府出面接待,因此来的日本贡船过多,过于频繁,都将造成重大的负担。
于是,明朝不得不一再重申各种限制,如嘉靖六年(1527年)强调:“凡贡非期,及人过百,船过三,多挟兵器,皆阻回。”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再度强调:“日本贡船,每船水夫七十名,三艘共计水夫二百一十名,正副使二员,居坐六员,土官五员,从僧七员,从商不过六十人。”这里反映出来的是明朝官方与日本私商在朝贡贸易中的矛盾。由于明朝对日本的朝贡贸易限制比较严,不仅船数少,而且贡期长,远远满足不了日本方面的要求,故各大名、寺社经常为取得勘合,派船入明朝贡而剧烈地竞争着。这种竞争到后来终于发展成在宁波的拼杀事件——“争贡之役”。
据日本史籍记载,正德八年(1513年)日本人明朝贡使者桂悟一行返国时,明朝曾颁发给正德新勘合,交他们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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